《欧盟电池法规》(下称“法规”)旨在更新和取代欧盟电池指令。该法规对在欧盟销售的新电池和废旧电池提出要求,包括商品安全(如CE标志)和生产者责任延伸等要求。本文主要介绍目前欧盟电池法规中的一些商品安全合规要求,内容仅供参考。
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自行了解并遵守欧盟电池法规,确保商品可以在欧盟市场上合规售卖。针对不合规商品,TEMU保留采取一系列处理措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响应监管部门的要求、向买家发出风险提示、下架商品、通知买家或其他相关方将商品销毁/退回等。
一、适用范围
欧盟电池法规适用于所有类别的电池,即便携式电池、启动、照明和点火电池(SLI电池)、轻型运输工具电池(LMT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无论其形状、体积、重量、设计、材料成分、化学性质、用途或目的如何。它也适用于内置或添加到产品中的电池或专门设计用于内置或添加到产品的电池。
法规不适用于安装在或专门设计安装在以下设备的电池:
- · 与保护欧盟成员国基本安全利益有关的设备、武器、弹药和战争物资,但不包括非专门用于军事用途的产品;
- · 设计用于送入太空的设备;
- · 专为核设施安全设计的设备。
二、受限物质
电池不得含有在法规附件I中列明的限制物质,除非符合该限制的条件。
编号 |
物质或物质组的名称 |
限制详情 |
1 |
汞 CAS 号 7439-97-6 EC 号 231-106-7 及其化合物 |
电池,无论是否安装在电器、轻型运输工具或其他车辆内,其含汞量(以汞金属表示)不得超过 0.0005%(以重量计)。 |
2 |
镉 CAS 号:7440-43-9 EC 号 231-152-8及其化合物 |
便携式电池,无论是否安装在电器、轻型运输工具或其他车辆内,其含镉量(以镉金属表示)不得超过 0.002%(以重量计)。 |
3 |
铅 CAS 号:7439-92-1 EC 号 231-100-4及其化合物 |
1. 自 2024 年 8 月 18 日起,便携式电池(无论是否安装在电器中)的含铅量(以铅金属表示)不得超过 0.01%(以重量计)。 2. 第 1 点规定的限制在 2028 年 8 月 18 日之前不适用于便携式锌空气纽扣电池。 |
三、制造商的义务
1. CE标志
电池在投放欧盟市场或投入使用前必须加贴CE标志。CE 标志应清晰可见且不可磨灭地贴在电池上。如果由于电池的性质而无法做到这一点或无法保证这样做,则应将其贴在包装上以及电池随附的文件中。
2. 符合性声明
加贴CE标志前,制造商应制定法规附件八所指的技术文件,并执行法规第17条所指的相关合格评定程序。如果相关合格评定程序证明电池符合适用要求,制造商应起草欧盟符合性声明,并加贴CE 标志。
如果是独立电池,电池应具有单独的符合性声明。如果电池包含在带有 CE 标志的商品中,制造商可以选择修改现有的符合性声明,将电池评估纳入其中,或为电池单独起草一份声明。
3. 标签信息
制造商应确保其投放市场的电池标有以下信息,如果电池的尺寸或性质不允许,则应在包装上或随附电池的文件中提供以下信息:
- · 型号标识和批次或序列号、产品编号或其他可识别的元素;
- · 制造商名称、注册商品名称或注册商标、邮政地址、单一联系点以及(如果有)网址和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信息应以最终用户和市场监督机构易于理解的一种或多种语言标明,具体语言由电池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欧盟成员国确定,并且应清晰、易懂、易读;
此外,欧盟负责人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联系方式(包括邮政地址)也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注明。
四、欧盟负责人要求
- 在欧盟境内设立的制造商;
- 若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则可为进口商;
- 持有制造商书面授权的欧盟授权代表;
- 如果没有以上在欧盟设立的经济运营商,则为在欧盟就其处理产品建立的履约服务商。
如果电池包含在带有 CE 标志的商品中,则必须提供一名电池“负责人”和一名商品“负责人”。可以由一名“负责人”兼任电池和商品的欧盟负责人,但必须在相关文件和标签中明确。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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