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U上销售的商品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销售地、发货地、收货地等)的法律法规以及我们的政策,严禁销售非法商品、不安全商品或其他受限商品。销售非法商品、不安全商品或其他受限商品属于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卖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一、分类与定义
(一)分类
根据日本《道路交通法》等法规:
所谓“电动自行车”可根据是否有长宽、最高速度等限制,分为“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日语:特定小型原動機付自転車)”、“一般电动自行车(日语:一般原動機付自転車)”两类(注:根据日本法规,“一般原動機付自転車”也包含某些使用燃油驱动的自行车,但本文仅介绍由电动机驱动的电动自行车,限于本文目的,本文将“一般原動機付自転車”称为“一般电动自行车”);
对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又根据最高速度的不同,从中拆分出了最高速度更低的“特例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日语:特例特定小型原動機付自転車)”。
除了上述被归类为“电动自行车”的商品外,还有与之形态类似,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的电动辅助自行车(日本法规上一般称作:電動アシスト自転車、駆動補助機付自転車、人の力を補うため原動機を用いる自転車)。
另外,还有作为电动移动设备使用的平衡车和电动独轮车等。
(上图摘自东京都警视厅-关于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规则等)
(二)定义
上述各类型商品的定义如下:
- 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车辆:
车身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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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度:1.9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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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度:0.6m以下
车身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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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电动机驱动,额定输出功率0.6kW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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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速度20km/h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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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骑行时无法更改最高速度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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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自动变速箱(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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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备最高速度指示灯(可以亮起或闪烁的绿灯) 等
(上图摘自东京都警视厅-关于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规则等)
请注意,以下商品可能被定义为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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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踏板车和电动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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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
示例如下:
另请注意,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包括特例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一般电动自行车在外形上可做到基本类似,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技术参数上(详见下方定义与说明)。因此,类似上述样式的商品具体属于何种电动自行车,需要以商品参数符合何种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准。
- 特例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是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中的一类,指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中,最高速度6km/h以下的车辆。
(上图摘自东京都警视厅-关于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规则等)
- 一般电动自行车,包括除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含特例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外,额定输出功率0.6kW以下的两轮电动车辆,额定输出功率0.6kW以下、最大轮距小于50cm的无车厢三轮电动车辆,以及额定输出功率0.25kW以下的其他电动车辆。
- 电动辅助自行车,是指带有用以辅助人力的电动机的自行车,包括电动辅助两轮自行车、电动辅助三轮自行车。
需特别注意的是,为确保电动辅助自行车只能辅助人力而不能代替人力,其电动机需满足如下要求(这也是电动辅助自行车与几类电动自行车的最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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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不满10km/h的速度行驶时电动机出力与人力的比例,电动辅助两轮自行车不得超过2:1,电动辅助三轮自行车不得超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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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10km/h~24km/h的速度行驶时,电动机出力的比例应随着速度上升逐步下降至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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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超过24km/h的速度行驶时,电动机不得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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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难以通过改造规避上述三项要求的构造。
以电动辅助两轮自行车为例,其人力(1 人の力)和电动机的辅助出力(2 アシスト力)的比例上限可参考下图(摘自消费者厅-电动辅助自行车相关新闻稿):
示例如下:
- 平衡车和电动独轮车,法规上无明确定义,一般是指两轮或独轮的,无把手的,通过转移自身重心来使设备沿期望的方向移动的自推进式电动设备。
示例如下:
二、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和特例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的要求
(一)安全标准
根据日本法规,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包括特例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下同)①必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法》的安全标准,②必须加入强制责任保险,③必须完成车辆登记手续并安装车牌。取得型式认定或者性能等确认,可证明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法》的安全标准。
型式认定标志
性能等确认合格标志
车牌
(二)年龄限制及主要交通规则
根据日本法规,禁止未满16周岁的人骑行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人员提供(包括借用、销售、转让等)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骑行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应遵守禁止酒后骑行、禁止两人骑行等通行原则和交通规则,尽可能佩戴头盔骑行。销售、租赁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者应当做好对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购买者、使用者的交通安全教育。
(三)TEMU政策
TEMU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合法合规的商品,禁止商家在TEMU发布或销售任何非法商品、不安全商品、存在人身伤害风险或财产损坏风险的商品。根据我们的政策,TEMU禁止商家在日本站发布和销售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包括特例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
三、一般电动自行车的要求
根据TEMU政策,在日本市场销售一般电动自行车,需确保商品不属于禁售的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商品不应符合指定小型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并需要取得以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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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证明商品符合UL2849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需要证明产品已通过所有必要的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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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棉含量符合日本法规要求的检测报告(下称“石棉检测报告”)。详情可参考:卖家课堂-日本含石棉产品合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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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配备的交流/直流电源供应器(交流电源适配器)、锂离子电池等,需满足日本电气用品安全法的要求,取得相应资质(下称“PSE资质”)。详情可参考:卖家课堂-关于销往日本电器产品PSE合规专题。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日本法规和TEMU政策,一般电动自行车需要在商品详情页面展示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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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的额定输出功率和清晰描述所有安全组件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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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必须持有相关车辆类别的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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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在驾驶时必须佩戴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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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必须完成车辆登记手续并购买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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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时,您必须遵守所有交通规则。
同时,严禁展示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无需驾驶证即可上路驾驶”的虚假宣传和说明。
四、电动辅助自行车的要求
根据TEMU政策,在日本市场销售电动辅助自行车,需要取得如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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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具有资质的日本检测机构出具的,可证明商品满足有关JIS标准的检测报告(电动辅助自行车的JIS标准为JIS D9115);或者经日本交通管理技术协会(JTMTA)检查后颁发的TS认证(有关信息可参考警察厅-关于驱动辅助自行车的型式认定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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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棉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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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E资质。
另外,对于取得TS认证的电动辅助自行车,还需要在商品上标示TS标志和相关信息,参考样式如下(摘自东京都警视厅-自称电动辅助自行车的违法自行车):
五、平衡车与电动独轮车的要求
根据TEMU政策,在日本市场销售平衡车与电动独轮车,需要取得如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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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证明其符合UL2272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需要证明产品已通过所有必要的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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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SE资质。
参考链接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