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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规则合规要求

儿童产品实物标签合规解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

根据海外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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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外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商品标签标识需满足目标销售地的合规要求。基于此,本文旨在为商家提供合规参考意见,以便商家更好地推进商品标签标识合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标签示例会持续更新,请关注最新示例。

一、儿童玩具

1.澳大利亚弹射玩具警示语

对于设计或明确供14岁以下儿童玩的弹射玩具,其发射射弹长度不超过300毫米或动能大于0.083的弹射玩具,需要在包装上或说明书上展示以下警告声明,如下:

WARNING:Do not aim at eyes or face.

2.水上玩具警告标签

水上玩具根据澳大利亚强制性标准必须带有警告。不得声明或暗示儿童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水上玩具将是安全的。需声明水上玩具不是救生设备,只能在浅水中并在监督下使用。示例如下:

儿童产品实物标签合规解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

 

二、儿童睡衣

根据儿童睡衣的类别1-4要求,需要在儿童睡衣上展示永久固定且清晰可见的低火灾危险标签(图1),对于类别4的睡衣,还需要展示高火灾危险警告标签(图2)。同时,这些标签也需要出现在产品的包装上。具体标签如下图所示

            儿童产品实物标签合规解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儿童产品实物标签合规解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

(图1)                    (图2)

注:儿童睡衣类别1-4

      • 第1类睡衣由通过低可燃性测试的面料和饰边制成,例如羊毛、一些合成纤维和一些重棉。
      • 第2类睡衣为紧身衣物(例如睡衣),设计和制造中采用了特殊的阻燃措施,以提供更高的安全性,减少睡衣在接触火源时的燃烧风险。同时,尺码测量确保睡衣可以与穿着者的身体尺寸相匹配,提供舒适的穿着体验。
      • 第3类婴儿连体衣,该类别适用于尺码为00-2的连体服装,例如连身短衣和连身裤,主要由针织物制成,且贴身部分占服装总面积的80%以上。
      • 第4类适用于不符合类别 1、2 或 3 但仍符合某些面料、尺寸和燃烧测试要求的服装。

三、婴幼儿产品

1.澳大利亚强制性标准-婴儿沐浴用品

设计用于在沐浴时支撑婴儿的沐浴辅助工具,必须在产品及其包装上展示清晰可见且易于阅读的安全警告声明。示例如下:

儿童产品实物标签合规解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

注意:

1)警告声明必须包括以下要求:

  • 警告词(WARNING)必须以大写字母书写,高度至少为10毫米。
  • DROWNED、NOT、ALWAYS和NEVER必须以大写字母书写,高度至少为5毫米。
  • 小写字母的高度必须至少为2.5毫米。

2)警告声明文字的左侧和右侧必须与两个安全警示符号紧邻。安全警示符号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 三角形必须是等边三角形,所有边的长度相等。
  • 底座至少为30毫米。
  • 内部有一个感叹号。

3)警告声明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根据ASTMF1967-13的规定进行测试,并永久固定在婴儿沐浴辅助器上。
  • 在婴儿沐浴用品的包装上可见,或者从包装上可见。
  • 显眼地放置在婴儿沐浴辅助器上。
  • 使用与提供的背景及其包装形成对比的颜色,以便于阅读。

2.澳大利亚强制性标准-婴儿学步车

1)无停车制动器的婴儿学步车

警告标签和附加警告信息,如下:

警告标签:

儿童产品实物标签合规解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

附加警告信息:

Warning:

      • Use only on flat surfaces free of objects that could cause the walker to tip over.
      • To avoid burns, keep the child away from hot liquids, ranges, radiators, space heaters, fireplaces, etc.

注意:单词“Warning “的高度必须至少为5毫米,其余单词的字母高度必须至少为2.5毫米

2)有停车制动器的婴儿学步车

警告标签和附加警告信息,如下:

警告标签:

儿童产品实物标签合规解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

附加警告信息:

Warning: Parking brake use does not totally prevent walker movement. Always keep child in view when in the walker, even when using the parking brakes.

注意:单词“Warning “的高度必须至少为5毫米,其余单词的字母高度必须至少为2.5毫米

3.澳大利亚强制性标准-豆袋

澳大利亚的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豆袋和豆袋盖,这些产品具有可进入或逸出填充物的开口。标准规定了含有豆袋填充物的包装必须满足标签要求,并需要添加以下警示语要求:

WARNING: Children can suffocate if bean bag filling is swallowed or inhaled. Do not let children climb inside this bean bag. A bean bag is not a safe sleeping surface for an infant under 12 months of age.

  • “WARNING”一词必须以红色大写字母显示,高度至少为5毫米,并位于白色背景上其余单词必须如上所示的大小写形式展示。大写字母高度不小于5mm,“not a safe”字样必须以粗体显示。

4.澳大利亚强制性标准-带绳内部窗帘

澳大利亚强制性标准针对带绳内部窗帘,包括内部百叶窗、窗帘以及一些窗户配件,并需要添加以下警示语要求:

1)在包装上展示下述警示语:需要白底红色大写字母,高度≥5毫米

WARNING: CURTAIN AND BLIND CORDS HAVE CAUSED THE DEATH OF YOUNG CHILDREN AND MUST BE INSTALLED SO THAT THEY ARE NOT STRANGULATION HAZARD. FOLLOW THE INSTALLATION

INSTRUCTIONS

2)在绳索的警告标签或吊牌展示下述警告语:WARNING大写且高度≥5毫米,其他字体≥1.5毫米

WARNING: Young children have died by wrapping loose curtain and blind cords or chains around their necks.

Secure cords or chains with cord guides or keep them out of reach by winding them around a cleat. Move cots and furniture away from window covering cords or chains. Do not remove this label

5.澳大利亚强制性标准-便捷式游泳池

澳大利亚强制性标准适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使用的便携式游泳池,包括充气、软边和深度不超过300毫米的刚性游泳池,并扩展至符合定义的水疗中心、热水浴缸或漩涡浴缸,以确保其安全性和符合相关要求。

1)如果便携式游泳池的深度小于300毫米,警告信息必须包括以下声明:

儿童产品实物标签合规解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

2)如果便携式游泳池的深度为300毫米或以上,警告信息必须包括以下声明:

儿童产品实物标签合规解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

3)所有便携式游泳池必须显示此安全标志:

儿童产品实物标签合规解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

6.澳大利亚强制性标准-婴儿车

(1)平躺式婴儿车

1)平躺式婴儿车的系绳带必须永久且显眼地标有警告字,字符不小于2.5毫米,警告内容如下所示:

儿童产品实物标签合规解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

(*根据需要使用术语“PRAM”)

2)平躺式婴儿车必须在显著位置永久性地、显眼地标有以下警示内容,字符不小于2.5毫米,警示内容如下所示:

儿童产品实物标签合规解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

*根据需要使用术语“PRAM”(婴儿车)

3)平躺式婴儿车都必须永久且明显地标记,字符不小于2.5毫米:

  • 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注册商标名称和地址
  • 婴儿车的型号名称或型号编号

(2)斜躺式婴儿车

斜躺式婴儿车是指可以让儿童处于直立、半斜躺和完全斜躺的位置

1)斜躺式婴儿车的系绳带,必须永久且显眼地标有警告字,字符不小于2.5毫米,警告内容如下所示:

儿童产品实物标签合规解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

*根据需要使用术语”STROLLER”(婴儿车)

2)斜躺式婴儿车,必须在显著位置永久性地、显眼地标有以下警示内容,字符不小于2.5毫米,警示内容如下所示:

儿童产品实物标签合规解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

*根据需要使用术语”STROLLER”(婴儿车)

3)斜躺式婴儿车,都必须永久且明显地标记,字符不小于2.5毫米,标记内容包括:

  • 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注册商标名称和地址
  • 婴儿车的型号名称或型号编号

4)斜躺式婴儿车(strollers)的安全带,必须永久且明显地标有以下警告字样,字符不小于2.5毫米:

儿童产品实物标签合规解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

(3) 坐立式婴儿车

       坐立式婴儿车是一种轮式车辆,主要设计用于以坐姿运送儿童。与斜躺式婴儿车不同,坐立式婴儿车的靠背不能调节以倾斜到超过130°与水平面的角度。婴儿在坐立式婴儿车中保持完全坐直的位置。

1)坐立式婴儿车的系绳带必须永久且显眼地标有警告字,字符不小于2.5毫米,警告内容如下所示:

儿童产品实物标签合规解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

*根据需要使用术语”STROLLER”(婴儿车)

2) 坐立式婴儿车必须在显著位置永久性地、显眼地标有以下警示内容,字符不小于2.5毫米,警示内容如下所示:

儿童产品实物标签合规解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

*根据需要使用术语”STROLLER”(婴儿车)

3) 坐立式婴儿车都必须永久且明显地标记,字符不小于2.5毫米,标记内容包括:

  • 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注册商标名称和地址
  • 婴儿车的型号名称或型号编号

4) 坐立式婴儿车(strollers)的安全带必须永久且明显地标有以下警告字样,字符不小于2.5毫米:

儿童产品实物标签合规解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

5) 坐立式婴儿车(strollers)必须永久且明显地标有附加警告,字符不小于2.5毫米:

        儿童产品实物标签合规解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

7.澳大利亚强制性标准-婴儿折叠床

澳大利亚强制性标准要求婴儿式折叠床内部必须有永久、显著且清晰的警示标签,示例如下图所示。同时,折叠床内部还需要展示组装说明。

儿童产品实物标签合规解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

8.澳大利亚强制性标准-游泳和漂浮辅助工具

游泳和漂浮辅助工具是多种形式的设备,旨在帮助儿童熟悉水域和学习游泳,包括臂带、袖口、附加环、座椅或游泳背心等。这些辅助工具必须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并适用于14岁以下儿童使用。

(1)警示标签

所有游泳和漂浮辅助设备都必须有明显的标记,标明澳大利亚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信息以及生产批次,并附有以下警告标签:

1)用于漂浮辅助设备(游泳辅助背心除外)的警告信息如下:

WARNING: WILL NOT PROTECT AGAINST DROWNING USE ONLY UNDER CONSTANT SUPERVISION

2)用于游泳辅助背心的警告信息如下:

WARNING: WILL NOT PROTECT AGAINST DROWNING USE ONLY UNDER CONSTANT SUPERVISION NOT FOR USEIN BOATING

(注:警示标签必须永久贴在游泳和漂浮辅助设备上,使用大写字母,字体高度不小于6毫米,并且与背景形成鲜明对比。)

(2)包装信息

包装上应包含以下信息:

  • 游泳和漂浮辅助工具的目的。
  • 设计对象的年龄和体重范围。

(注:标记应清晰、易读,字体高度不小于6毫米,并与背景形成对比。)

(3)安全使用信息

所有关于安全使用游泳和漂浮辅助设备的信息必须随产品提供,这些信息可以标注在包装上,或以传单或小册子的形式提供,该信息应至少包括以下建议:

  • 如何正确安装辅助设备
  • 对于充气式漂浮辅助装置,漂浮辅助装置应完全充气
  • 提醒监督人员需要持续、有效地监督使用者,并且监督人员应位于使用者的伸手可及范围内。漂浮辅助装置不能防止溺水。
  • 如何检查辅助设备是否有磨损迹象,并在何时更换辅助设备。
  • 护理和储存援助品,

9.澳大利亚强制性标准-婴儿奶嘴和奶嘴链

澳大利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婴儿奶嘴和奶嘴链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和安全警示:

  • 奶嘴包装或随附的宣传册上必须清晰展示安全警示通知。
  • 禁止在奶嘴链上贴标签和贴花,以防止潜在的窒息、吸入或吞咽危险。

示例如下(仅供参考):

儿童产品实物标签合规解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

【结束】

内容选取自Temu卖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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