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机法》第五十九条及其配套规定,准药品原则上需在其直接容器或包装上,以日文标明商品信息,如产品名称、制造贩卖商信息、准药品声明、生产批次号或标识、净含量、注意警告、有效成分信息、指定成分名称、使用期限等。如果难以透过外包装看到直接容器或包装上标示的该等标签信息,还需要在外包装上进行同样的标示。
本文将介绍标签的具体要求以及示例。
一、准药品定义
准药品,日文称为“医薬部外品”,根据日本《药机法》第一章第二条,是指下列对人体或动物的作用较为轻缓的物品:
- 用于下列目的的物品,但不包括药品和机械器具等:
-
- 防止恶心等不适感或口臭、体臭
-
- 防止痱子、溃烂等
-
- 防止脱发、促进生发或脱毛
- 用于预防或灭除老鼠、苍蝇、蚊子、跳蚤等有害生物的物品,但不包括药品和机械器具等;
- 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用于诊断、治疗或预防人或动物疾病或者影响身体构造或功能,但不属于药品的物品(“泛药品”)。清单见2009年厚生劳动省告示第25号、2023年药生发0428第1号通知
二、标签要求
1.准药品声明
在日本市场销售的准药品,必须以日文标注准药品声明。具体而言:
- 如果商品是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准药品且属于泛药品,需标注日文“指定医薬部外品”字样(中文意思为指定准药品);
- 如果商品是以人或动物的保健目的,用于预防或灭除老鼠、苍蝇、蚊子、跳蚤等有害生物的其他准药品,需标注日文“防除用医薬部外品”字样(中文意思为预防灭除用准药品);
- 对于其他准药品,需标注日文“医薬部外品”字样(中文意思为准药品)。
2.产品名称
如商品存在通用名称,则应使用通用名称表述。名称应与《生产销售通知书》(日文:製造販売届書)里所填报的产品名称一致。
3.制造贩卖商信息
在日本市场销售的准药品,标签需要出现制造贩卖商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地。
参考表述 |
中文解释 |
具体参考示例如下 (仅供参考) |
製造販売元:XXXXXXXX 住所:XXXXXXXX |
制造贩卖商:XXXXXXXX 住所地:XXXXXXXX |
製造販売元:株式会社XXXX製薬 住所:東京都千代田区外神田四丁目XX番XX号 |
製造販売元:XXXX製薬株式会社 住所: 中国・上海市XX区XX66号製薬園XX区 |
注意:
1)地址需要是真实有效的、详细的、能联系到的地址,需要具体门户、门牌号、大楼、单位名称等。例如:门牌号(如有),街道号,乡镇/街道,县/区,市/区,省/直辖市;或街道号,街道地址,城市,州和邮政编码;
2)地址涉及的行政区划的翻译不可用中文拼音代替,如lu、jiedao、qu、shi、sheng 等均为不合规信息;
3)为了保证信息的真实性,请确保您标签印刷的制造贩卖商名称、地址和资质文件中的制造贩卖商名称、地址一致;
4)对于使用“小容器”的商品,如果在商品的外部容器或外部包装上已按规定标示制造贩卖商信息,则在商品的直接容器上,可以只标示制造贩卖商的简称或者注册商标。
“小容器”,指满足以下条件的,直接容器或包装的面积狭小,难以标示各项标签事项的容器:
- 2mL以下的安瓿瓶,或同等大小的直接容器或包装;
- 2mL以上、10mL以下的安瓿瓶,或同等大小的玻璃类材质的容器,此时,需标示的内容需以直接印刷的方式标示在该直接容器上。
4.生产批次号或标识
准药品需要标记生产批次号或标识。建议表述形式:
[製造番号 / 製造記号]:XXXX
例如:製造番号:123456
注意:对于“小容器”商品,如果在商品的外部容器或外部包装上已按规定标示生产批次号或标识,则无需再在商品的直接容器上标示。
5.净含量
准药品需要标记重量、容量或数量等内容量。通常根据产品特性,用公制重量、公制体积、个数表示。建议表述形式:
“数字+单位”
例如:
- 净含量500毫升,可以表述为“500ml”
- 净含量500克,可以表述为“500グラム”
注:“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参考以下表述:
“单位”参考表述 |
|
质量单位 |
g、グラム、kg、キログラム…… |
体积单位 |
ml, ミリリットル、l、リットル…… |
计数单位 |
枚、個、本…… |
注意:对于“小容器”商品,如果在商品的外部容器或外部包装上已按规定标示净含量,则无需再在商品的直接容器上标示。
6.注意警告
对于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用于预防或灭除老鼠、苍蝇、蚊子、跳蚤等有害生物的准药品,应标注“注意―人体に使用しないこと”(中文意思为:注意 – 请勿用于人体)字样。
注意:对于“小容器”商品,如果在商品的外部容器或外部包装上已按规定标示注意警告,则无需再在商品的直接容器上标示。
7.有效成分信息
对于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准药品,成分信息应包含有效成分名称(有效成分若有通用名称,应标明通用名称)及其含量。建议表述形式如下:
“有効成分:XXX ○○%/○○g”
例如,有効成分:エタノール75%,中文意思为:该准药品的有效成分是乙醇,含量占比为75%。
注意:对于“小容器”商品,如果在商品的外部容器或外部包装上已按规定标示有效成分信息,则无需再在商品的直接容器上标示。
8.指定成分信息
含有厚生劳动大臣指定成分的准药品,应标明该成分名称。建议表述形式如下:
“指定成分:XXX”
例如,指定成分:液状ラノリン,中文意思为:该准药品含有指定成分液体羊毛脂。
注意:如果在商品的外部容器或外部包装上已按规定标示指定成分信息,不论直接容器是否是“小容器”,都无需再在商品的直接容器上标示。
9.使用期限
厚生劳动大臣规定的,含有抗坏血酸及其酯或盐、酶等成分,或在制造或进口后3年内易发生质量变化的化妆品,必须标注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应明确标示年、月,并使用“使用期限”等明确的表述。
日期格式示例供您参考,实际使用时请根据法规要求和商品具体情况调整。
参考表述 |
中文解释 |
具体参考示例如下 (仅供参考) |
使用期限:xxxx年xx月xx日 |
使用期限:xxxx年xx月xx日 |
使用期限:2024年12月31日 |
使用期限:令和x年x月 |
使用期限:令和x年x月 |
使用期限:令和6年4月 |
注意:对于“小容器”商品,如果在商品的外部容器或外部包装上已按规定标示使用期限,则无需再在商品的直接容器上标示。
10.其他
根据法规要求,一些特定的准药品还有特殊的标签要求,包括:
- 各种准药品的标准中要求在直接容器或包装上标示的事项(如有);
- 如果该准药品的相关许可和批准直接由日本国外的制造商取得,还需要标明该“外国制造医药品等特例承认取得者”的名称和所在国名,及其指定的“选任外国制造医药品等制造贩卖业者”的名称和住所地;
- 厚生劳动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示例参考
以下标签模板仅为辅助说明和供您参考,并不代表任何商品的真实情况,且并不全面和详尽。您有责任开展必要调查或咨询专业顾问,仔细了解并严格遵守您的商品可能适用的任何安全性与合规性的政策和要求。如该标签模板不适用于您的商品,请勿使用或打印该标签模版。
标签信息 |
日语 |
中文 |
注:请根据商品的实际情况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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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洗口液A |
漱口水A |
准药品声明 |
医薬部外品 |
准药品 |
制造贩卖商信息 |
製造販売元:株式会社XXXX薬品 住所:福岡県福岡市XX区博多駅東XX丁目XX番XX号 |
制造销售商:XXXX药品株式会社 地址:福冈县福冈市XX区博多站东XX丁目XX番XX号 |
生产批号 |
製造番号:B67890 |
生产批号:B67890 |
净含量 |
200ml |
200毫升 |
有效成分 |
有効成分:塩化セチルピリジニウム(Cetylpyridinium Chloride) 0.05% |
有效成分:氯化十六烷基吡啶 0.05% |
使用期限 |
使用期限:2026年12月31日 |
使用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