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TEMU上销售商品,您必须确保商品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TEMU的政策规定。为了帮助您了解相关合规要求,我们列出了一些重要参考资料,但这些示例并不详尽。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您的法律顾问。
针对不合规商品,TEMU保留采取一系列处理措施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响应监管部门的要求、向买家发出风险提示、下架商品、通知买家或其他相关方将商品销毁/退回等。
一、背景
欧盟化妆品法规(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是一项全面的协调法规,旨在确保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对人类健康和安全无害。该法规不仅涵盖了传统的护肤品、彩妆等,还包括了个人护理产品、防晒产品等各种类型的化妆品。法规不仅适用于在欧盟境内生产的化妆品,还包括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的化妆品。并且,无论是以零售、批发还是远程销售的方式,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都必须符合该法规的要求。
二、化妆品定义
“化妆品” 是指,用于与人体外部部位(表皮、毛发、指甲、嘴唇和外生殖器)或牙齿和口腔粘膜接触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其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是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保护、保持良好状态或纠正体味。
常见的化妆品包括护肤霜、香水、口红、指甲油、彩妆、洗发水、烫发剂、染发剂和除臭剂。有时,您可能不清楚某种商品是否属于欧盟《化妆品法规》下的化妆品或是否属于其他行业法规下的商品,这些边缘商品的分类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需了解您的商品是否属于化妆品,请参阅边缘商品。
三、法规要求
1. 负责人(Responsible person)
只有在欧盟范围内指定法人或自然人作为“负责人”的化妆品才可以投放市场。负责人可以是制造商、进口商,或经制造商书面授权的自然人或法人。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产品安全评估、信息通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等。
2. 安全评估与产品信息通报
- 化妆品安全报告:负责人应在将化妆品投放市场之前确保该化妆品已根据相关信息进行安全性评估,并制定化妆品安全报告。
- 产品信息通报: 在将化妆品投放市场之前,负责人应通过电子方式在化妆品通报门户上提交相关产品信息。
- 产品信息文件(PIF): 化妆品投放市场时,负责人应当为其保存产品信息档案。产品信息档案应当自最后一批化妆品投放市场之日起保存十年。关于PIF文件更多详细介绍,请参考卖家课堂相关课程《欧盟化妆品信息文件合规解读》
3. 良好生产规范(GMP)
- 化妆品生产必须严格遵守GMP,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4. 成分限制
- 禁用成分:法规附录二中列出了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的物质清单,禁用成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用于化妆品中。
- 限制使用成分:法规附录三中列出了只能在符合相关限制规定的情况下使用的物质清单。
- CMR物质(被归类为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 大多数CMR物质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部分特殊情况下可申请豁免。
关于化妆品成分限制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考卖家课堂相关课程《关于欧盟化妆品禁限制成分的介绍》:
四、合规指南
(一)禁售的化妆品
化妆品必须是可以安全使用的,不得存在致伤、致病等任何不合理风险。TEMU视消费者安全为第一要务,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合法合规的商品。TEMU禁止销售任何非法商品、不安全商品、存在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风险的商品。TEMU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包括但不限于:
- 不安全的产品,如:在欧盟安全门户中公示的召回化妆品;
- 要求开具处方或在医学专业人士监督或指导下使用的化妆品;
- 作出药物声明的化妆品,如:宣称可去除痣、痦、疣、软疣的化妆品;
- 仅供专业人士使用的化妆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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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有或释放超过0.1%过氧化氢(或0.3%过氧化脲)的牙齿美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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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过氧化苯甲(benzoyl peroxide)的化妆品
- 已拆封或使用过的化妆品;
- 标有“测试品”、“非卖品”、“禁止转售”或类似字样的化妆品;
- 有效期或保质期已过的化妆品;
- 虚假、仿冒产品,如:声称模仿或试图重现品牌香水气味的香水;
- 未正确贴标或包装的化妆品;
- 经过改造,改变了商品性能、安全规格或使用指示的商品;
- 经过动物测试的产品或含有经过动物测试的成分的产品;
- 含有塑料微珠的可冲洗产品,如:含有塑料微珠的牙膏;
- 含有法规禁止或限制成分,如:含禁止成分“汞”的化妆品;
- 含其他成分的化妆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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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诺地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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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蛇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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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鲨鱼、鲸鱼、海豚或鼠海豚提取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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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lack henna/Henna/Mehndi皮肤产品,如:海娜纹身墨水。
(二)商品宣传合规要求
商家应注意商品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及标签、商品详情页、商品宣传图)的合规性,您需要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清晰、完整,避免使用具有误导性、虚假性的描述,如:
- 将描述化妆品为“食品级”;
-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欧盟制定了针对化妆品宣传声明的相关法规。TEMU禁止发布做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声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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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该产品已被欧盟内的主管机构授权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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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事实依据地宣称化妆品可能产生某种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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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应当客观,不得贬低竞争对手或合法使用的成分,如:与含XX成分(合法成分)的产品不同,本品含XX成分,更加温和、不刺激。
您可以参考以下网址了解欧盟针对化妆品声明的具体要求:化妆品声明的通用标准法规、欧盟化妆品声明技术文件
(三)商品标签要求
根据欧盟化妆品法规要求,在化妆品容器和包装上以不可磨灭、清晰易读和可见的字体标注以下信息:
- 负责人信息: 名称、地址。
- 原产地信息:进口产品应标明原产国。
- 净含量: 以重量或体积的形式标明产品的净含量。包装内容物少于 5 克或 5 毫升、免费样品和单次使用包装的情况除外。
- 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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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短保质期:标明产品在适宜条件下储存,能保持原有品质的期限。一般使用“最佳使用日期”或“使用至”等表述,并标注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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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盖后保质期: 对于最短保质期超过 30个月的产品,应标示开封后产品安全且可无害使用的期限。
- 特殊注意事项:法规附件三至附件六中规定的使用时应遵守的特殊预防措施
- 生产批号: 为便于产品溯源,应标明生产批号或其他用于识别化妆品的标识。
- 产品功效: 清晰地说明产品的主要功效。
- 成分表: 按重量降序排列所有成分,成分前应标明“成分”字样。
【注意】上述标签信息应符合销售目的地的语言要求。
关于化妆品标签要求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考卖家课堂相关课程《欧盟化妆品实物标签合规案例解读》
(四)合规资质要求
商家需要提交的资质文件为产品在化妆品通知门户 (CPNP) 通报的完整文件/截图,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
- CPNP Reference
- Responsible person
- Product Name
- status
- Ingredients
- Physical form
- End date of responsibility of the responsible person等其他必要信息
有关化妆品通报的更多详细介绍,请参考卖家课堂相关课程《CPNP资质上传指引》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