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u商家履约规则重点:
【虚假发货 新增场景】
1 揽收时间要求:上传单号后,轨迹揽收时间-订单创建时间 要<72h
2 同一地点停留时间异常:单个转运中心停留时间不能超过48h,示例
3 跨境履约:发货地不能来自中国,或平台不认可的国家/地区
4 揽收节点异常:发货-预约揽收-揽收,三个节点间隔不得过长
5 重复单号:发货运单号在其他场景重复使用,如售后
【缺货场景】
店铺缺货严重程度达到一定比例算作1次。首次命中后台警告,2~5次短期三限,5次以上长期三限。
该比例会结合多方面因素,只要商家正常备货,避免多次/批量缺货问题即可。
官方原版全文:
Temu商家履约规则
(B-V1.3版本)
- 总则
1.1. 为规范Temu商家的履约行为,提升买家的购物体验,特制定本《Temu商家履约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1.2. 本规则构成《Temu商家协议》及/或其他双方协议(以下可单称或合称“商家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商家协议及/或其他Temu商家规则等规定。
1.3. 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则项下用语含义应与其在商家协议中具有相同含义(例如Temu的运营方又称“我们”)。
1.4. 本规则所称“发货”,是指商家在发货时效内上传订单对应物流单号至店铺后台,或者通过店铺后台的在线下单发货功能操作物流下单并成功获取物流单号。对于某一订单,商家在发货时效内上传所有商品对应物流单号至店铺后台,或者通过店铺后台的在线下单发货功能操作物流下单并成功获取所有商品对应物流单号的,即为完成发货。
1.5. 本规则项下时效考核所涉时间均以订单收货地址所在时区为准。
1.6. 我们有权基于商家上传/获取的物流单号及/或其他相关信息判断商家的履约情况,并根据本规则、商家协议及/或其他Temu商家规则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1.7. 除非相应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规则中的规定均适用于全部商品类型。
- 履约时效
2.1. 履约时效包括发货时效和运输时效两部分,具体商品的发货时效和运输时效以商家在店铺后台设置为准;如未予设置的,则发货时效默认1个工作日,运输时效默认2个工作日。
2.2. 发货时效考核自订单创建之时起算,具体创建时间、发货时间等信息以系统页面显示为准。
2.3. 发货时效及/或运输时效按工作日计算的,以订单收货地址所在时区的工作日为准。如商家在店铺后台将节假日等日期设置为营业日的,则在时效考核时营业日也将被视为工作日计算在内。
2.4. 商家应当在发货时效内上传/获取物流单号、完成线下真实发货,并在履约时效内将商品送达至消费者并完成签收。
2.5. 如商家调整发货时效或运输时效的,对于调整前已创建的订单,商家仍应按原时效履约。
- 延迟到货的处理
3.1. 延迟到货,是指商家未在履约时效(即发货时效与运输时效之和,下同)内将某一订单的全部商品按时、足量地送达至消费者并完成签收。如某一订单中不同商品的履约时效不同的,则该订单履约时效以较长者为准。
3.2. 商家理解并同意,我们有权根据物流签收记录、买家陈述、相关凭证资料及/或其他相关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判定某一订单是否构成延迟到货,具体以我们判定为准。
3.3. 延迟到货订单的处理
3.3.1. 商家发生延迟到货的,我们有权根据对应销售目的国家/地区,要求商家就延迟到货订单按照如下标准支付赔付金:
销售目的国家/地区 | 商家账户货款按人民币结算的,赔付标准如下(单位:人民币元/单) | 商家账户货款按美元结算的,赔付标准如下(单位:美元/单) |
欧盟成员国、英国、冰岛、瑞士、以色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 | 45 | 6 |
其他销售目的国家/地区 | 40 | 5 |
3.3.2. 我们对延迟到货订单做出处理的同时,还有权视情况对部分或全部商家账户余额采取限制措施及/或关闭交易并对买家进行退款。
3.4. 我们按照本规则对延迟到货订单作出处理的,并不免除商家的实际履约义务,无论是否已经从商家账户中扣收赔付金,商家仍应就相关订单继续承担相应履约义务。
- 虚假发货的处理
4.1. 虚假发货,是指商家在店铺后台操作上传/获取的订单物流单号对应的物流信息存在明显异常情形,或者商家上传/获取物流单号后买家在合理期限内未实际收到所购商品,或者商家未真实按约发货的其他情形。
4.2. 若商家上传/获取物流单号后,对应物流信息显示该包裹转运其他快递的,则以转运后物流单号对应的物流信息作为判断是否虚假发货的依据,多次转运的,以系统监测当时最新的物流单号为准。
4.3. 虚假发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具体以我们判定的为准):
4.3.1. 商家上传/获取物流单号(包括转运后物流单号,下同)后的48小时内,该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没有物流信息;
4.3.2. 商家上传/获取物流单号后的48小时内,该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没有揽件信息(若同一物流单号存在多条揽件信息的,则依据最后一条揽件信息的时间来判断);
4.3.3. 商家上传/获取的物流单号在订单进入待发货状态后72小时内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没有揽件信息(若同一物流单号存在多条揽件信息的,则依据最后一条揽件信息的时间来判断);
4.3.4. 商家上传/获取的同一物流公司的多个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的物流轨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 任一单号在某一轨迹节点的轨迹时间与其他单号在相同轨迹节点的轨迹时间一致;
(2) 任一单号的相邻两个轨迹节点的时间间隔与其他单号在相同的两个相邻轨迹节点的时间间隔一致;
4.3.5. 商家上传/获取的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出现首条物流轨迹信息后24小时内没有可反映线下物流操作的物流轨迹信息更新;
4.3.6. 商家上传/获取的物流单号对应物流轨迹显示,从出现首条物流轨迹信息至商品离开首个分拨中心的时间间隔超过48小时(分拨中心是指由各物流公司指定的,具有存储、分拣、集散、转运功能的集货地点,每日交接所管辖区域内的揽收包裹,名称还可能为“批量邮件中心”、“分区中心设施”、“当地邮局”、“网络配送中心”、“加工和配送中心”、“国际服务中心”、“区域配送中心”、“目的地交货单位”、“转运中心”等,下同);
4.3.7. 商家上传/获取的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的物流轨迹显示,商品从到达某一分拨中心至到达下一分拨中心的时间间隔(即先后到达临近两个分拨中心的时间间隔)超过48小时;
4.3.8. 商家上传/获取物流单号的前30个自然日或后30个自然日内,已有不同收货人或不同收货地址的其他订单使用该物流单号发货的;
4.3.9. 商家上传/获取的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存在异常、重复的物流轨迹信息;
4.3.10. 商家上传/获取的物流单号对应的收件信息或物流签收信息与买家订单显示的收货信息不符;
4.3.11. 商家上传/获取的物流单号对应物流轨迹出现的首个地址(例如揽件地)与该商品实际设置发货地不符;
4.3.12. 商家上传/获取的物流单号存在其他物流轨迹异常或买家在商家发货后合理期限内未实际收到所购商品的情形;
4.3.13. 商家在店铺后台设置某一商品的发货仓后,但该商品实际从发货仓以外的其他地址发货的;
4.3.14. 发货仓库地址、路线、收件人信息、收货地址等任何物流信息存在伪造或不真实等情形;
4.3.15. 商家订单履约使用的物流商与国际货运、国际集运或跨境物流等服务/业务相关的;
4.3.16. 订单生成后商品实际所在仓库不在对应销售目的国家/地区,并且也不在我们认可的其他国家/地区;
4.3.17. 商家上传/获取物流单号的时间、预约揽收时间或商品揽收时间三者中任一时间与订单进入待发货状态的时间节点间隔过长或存在其他异常等情形;
4.3.18. 商家上传/获取的物流单号还被用于除相应订单发货履约外的其他物流发货场景,或物流单号并非基于相应订单履约需求通过正规途径真实购买的;
4.3.19. 商家上传/获取的物流单号出现取消发货、取消运输等情形且未在发货时效内完成发货的;
4.3.20. 订单物流信息异常的其他情形。
4.4. 虚假发货订单的处理
4.4.1. 对于虚假发货订单,我们有权根据对应销售目的国家/地区,要求商家按照如下标准支付赔付金:
(1)商家账户货款按人民币结算的:
虚假发货订单项下所有商品申报价格总额(X,单位:人民币元/单) | 赔付标准(单位:人民币元/单) | |
销售目的国家/地区为欧盟成员国、英国、冰岛、瑞士、以色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 | 其他销售目的国家/地区 | |
0≤X<160 | 90 | 80 |
X≥160 | X*60%,最高不超过1800 | X*50%,最高不超过1600 |
(2) 商家账户货款按美元结算的:
虚假发货订单项下所有商品申报价格总额(X,单位:美元/单) | 赔付标准(单位:美元/单) | |
销售目的国家/地区为欧盟成员国、英国、冰岛、瑞士、以色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 | 其他销售目的国家/地区 | |
0≤X<20 | 12 | 10 |
X≥20 | X*60%,最高不超过240 | X*50%,最高不超过200 |
4.4.2. 为免疑义,虚假发货订单项下如有多件商品的,则所有商品申报价格总额为每件商品申报价格累加之总和。
4.4.3. 我们按照本规则对商家虚假发货行为作出处理的同时,还有权视情况关闭交易并对买家进行退款,及/或对商家账户采取限制提现措施至少7个自然日(“限制提现期”),在此期间对虚假发货订单进行持续监测,并自限制提现期满之次日起对虚假发货订单全部处理完毕的商家账户解除相应限制提现措施。
4.4.4. 我们依据本规则对虚假发货订单作出处理的,并不免除商家的实际履约义务。无论是否已经实际从商家账户中扣收赔付金,商家仍应就相关订单继续承担相应履约义务。
4.4.5. 商家理解并同意,订单发货使用的物流商是否与国际货运、国际集运或跨境物流等服务/业务相关以我们的判定为准。商家应严格遵守履约承诺,从其设置的发货仓真实、按约发货。商家使用提供国际货运、国际集运或跨境物流等服务/业务的物流商进行发货的,我们有权视情况单方判定相关订单为虚假发货订单并进行处理。
4.4.6. 商家在订单自进入待发货状态后72小时内未上传/获取物流单号的,视为超时未揽收。针对超时未揽收订单,我们有权通知商家在指定期限内解释异常原因并提供有效凭证,如商家未做出我们认可的合理解释或未提供有效凭证,或者逾期未反馈的,我们有权按照虚假发货订单的赔付标准及其他处理措施条款,对超时未揽收订单进行同等的违规处理。
- 欺诈发货的处理
5.1. 欺诈发货,是指商家在发货过程中向买家发送空包裹、发送部分商品、发送与商品描述明显不符的其他物品,或者实施其他情节严重的欺诈行为。
5.2. 欺诈发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具体以我们判定的为准):
5.2.1. 商家上传/获取订单物流单号后,买家收到空包裹;
5.2.2. 商家上传/获取订单物流单号后,买家收到与商品描述明显不符(包括但不限于颜色、型号等)的其他物品;
5.2.3. 商家上传/获取订单物流单号后,只发送部分商品;
5.2.4. 商家在发货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导致买家在发货后合理期限内未实际收到所购商品,情节严重的情形。
5.3. 欺诈发货订单的处理
5.3.1. 我们有权根据任一自然日内某一spu商品所涉的发货订单总量中已发现的欺诈发货订单数,按照下表确定作欺诈发货处理的订单范围(该spu商品也称“欺诈发货商品”):
已发现的欺诈发货订单数 | 作欺诈发货处理订单 |
满10单,且达到当日该spu商品所涉的发货订单总量的1%(含)及以上 | 当日发货的该spu商品所涉全部订单 |
不满10单,或未达到当日该spu商品发货订单总量的1% | 已发现的欺诈发货订单 |
5.3.2. 对于作欺诈发货处理的订单,我们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1) 关闭交易并对买家进行退款;
(2) 根据对应销售目的国家/地区,要求商家按照如下标准支付赔付金:
销售目的国家/地区 | 商家账户货款按人民币结算的,赔付标准如下 | 商家账户货款按美元结算的,赔付标准如下 |
欧盟成员国、英国、冰岛、瑞士、以色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 | 按照每订单下该欺诈发货商品申报价格*件数的一倍且不低于人民币90元/单、不高于人民币4500元/单的标准进行赔付 | 按照每订单下该欺诈发货商品申报价格*件数的一倍且不低于12美元/单、不高于600美元/单的标准进行赔付 |
其他销售目的国家/地区 | 按照每订单下该欺诈发货商品申报价格*件数的一倍且不低于人民币80元/单、不高于人民币4000元/单的标准进行赔付 | 按照每订单下该欺诈发货商品申报价格*件数的一倍且不低于10美元/单、不高于500美元/单的标准进行赔付 |
5.3.3. 我们按照5.3.2条对商家欺诈发货行为作出处理的同时,还有权对商家账户采取限制提现措施至少15个自然日(“限制提现期”),在此期间对欺诈发货订单进行持续监测,并自限制提现期满之次日起对欺诈发货订单全部处理完毕的商家账户解除相应的限制提现措施。
5.3.4. 我们依据本规则对欺诈发货订单作出处理的,并不免除商家的实际履约义务,无论是否已经从商家账户中扣收赔付金,商家仍应就相关订单继续承担相应履约义务。
5.3.5. 我们依据本规则对欺诈发货订单作出处理后,若买家依据适用的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发起索赔的,我们有权予以先行赔付,并自商家账户中扣收相应的赔付金额。
5.4. 对于发生欺诈发货的商品,我们有权视情况通知商家予以下架,或者采取强制下架、禁售等处理措施;同时,我们有权选择销售同款商品的其他商家代为向买家发货,由此产生的采购成本、快递运输费用等全部费用均由违规商家承担。
- 商品缺货的处理
6.1. 本规则所称商品缺货,是指买家购买商品后,商家主动联系我们或买家告知无法履约,或者我们或买家无法在发货时效内联系上商家,或者商家在买家未主动要求取消订单的情形下取消订单(不论是否已上传/获取物流单号),或者商家发生其他履约违规后在规定时效内仍未发货等情形。相关订单如部分缺货或全部缺货的,我们均有权将该等订单判定为缺货订单。具体类型如下(具体以我们判定的为准):
6.1.1. 商家主动联系我们告知无法发货或承认缺货/无货的;
6.1.2. 商家告知买家无法发货、承认缺货/无货、要求换货,或要求附带其他条件方予以发货(如补运费、满X件/满Y元发货、发货至指定地区需买家另行自提等),或要求买家取消订单/退款等;
6.1.3. 我们或买家在发货时效内未能联系上商家,且我们有理由认为商家存在履约违规风险的;
6.1.4. 订单进入待发货状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发货的;
6.1.5. 订单发生延迟到货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仍未送达签收;
6.1.6. 作虚假发货处理的订单在商家上传/获取物流单号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仍未真实发货的;
6.1.7. 商家在买家未主动要求取消订单的情形下取消订单的(不论是否已上传/获取物流单号)。
6.2. 若商家不能在规定时效内完成发货,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或可能发生该等情形后立即主动联系我们,以书面形式对该等情形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我们有权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6.3. 商品缺货订单的处理。对于缺货订单,我们有权根据对应销售目的国家/地区,要求商家按照如下标准支付赔付金:
销售目的国家/地区 | 商家账户货款按人民币结算的,赔付标准如下(单位:人民币元/单) | 商家账户货款按美元结算的,赔付标准如下(单位:美元/单) |
欧盟成员国、英国、冰岛、瑞士、以色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 | 45 | 6 |
其他销售目的国家/地区 | 40 | 5 |
6.4. 商家发生缺货的,我们有权对商家账户采取限制提现措施,并有权视缺货订单处理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限制措施。
6.5. 我们对缺货订单作出处理的,并不免除商家作为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若买家依据适用的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发起索赔,商家应自行与买家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6. 对于发生缺货的商品,我们有权视情况通知商家予以下架,或者采取强制下架、禁售等处理措施;同时,我们还有权选择销售同款商品的其他商家代为向买家发货,由此产生的采购成本、快递运输费用等全部费用均由违规商家承担。
6.7. 商家在自然年内发生缺货的,除本规则其他条款规定的处理措施外,我们还有权视情况对店铺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店铺违规情况 | 处理措施 |
自然年内一次缺货成立并且被处理 | 警告 |
自然年内二次(含)以上五次(不含)以下缺货成立并且被处理 | 自第二次起,每发现一次,暂停部分或全部服务,店铺禁止上新、禁止上架,每次为期3天 |
自然年内五次(含)以上缺货成立并且被处理,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缺货、缺货不报) | 下架全部商品,店铺禁止上新、禁止上架 |
- 附则
7.1. 延迟到货、虚假发货、欺诈发货、商品缺货等履约违规情形中,如一个订单拆分为多个包裹发货的,任一包裹存在履约违规情形的,则该订单构成履约违规订单,我们有权按照本规则规定进行违规处理。
7.2. 延迟到货、虚假发货、欺诈发货、商品缺货等履约违规处理过程中,我们有权视情况进行关闭交易、退款等操作,相应退款金额将从商家账户资金中扣除,但该等操作并不免除商家就该等订单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其他责任。
7.3. 如我们有理由认为商家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一履约违规风险的,我们有权视情况对商家店铺及/或其关联圈内的店铺采取限制商家账户资金提现及/或其他处理措施。
7.4. 商家理解并同意,我们有权根据订单状态、物流信息及/或其他相关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判定商家是否存在履约异常情形,并有权根据判定情况采取关闭交易、退款等处理措施。除本规则其他条款规定的履约违规类型外,履约异常情形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7.4.1. 商家上传/获取的订单物流单号对应的物流信息显示未签收且物流轨迹已经连续15个自然日未更新;
7.4.2. 订单创建之日起20个自然日后物流信息显示仍未妥投的;
7.4.3. 商家上传/获取的订单物流单号对应的物流轨迹出现丢件、损毁、返仓、配送失败、收件人投诉等异常情形;
7.4.4. 商家上传/获取的订单物流单号对应的物流轨迹异常,与客观事实、普遍认知或行业惯例相悖;
7.4.5. 其他履约异常情形。
7.5. 如商家向买家额外加收运费及/或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让买家额外承担运费成本的,我们有权要求商家做出合理解释及/或提供相应凭证,也有权直接对商家的违约情况独立做出判断。如商家存在前述违约行为的,我们有权自行及/或通知我们的关联公司、相关合作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7.5.1. 就单次违约行为按照1)人民币1000元/单*所涉订单数量,或者2)人民币1000元/包裹*所涉包裹数量,两者中较高一项金额自商家账户扣除赔付金;(特别地,如商家货款账户按美元结算的,则前述赔付标准中人民币1000元/单、人民币1000元/包裹相应地调整为150美元/单、150美元/包裹)
7.5.2. 按买家额外承担的运费成本的10倍自商家账户扣除赔付金。
7.6. 如商家存在本规则规定的任一违规情形,或者违反本规则任何条款规定的,除采取本规则其他条款规定的处理措施外,我们还有权自行及/或通知我们的关联公司、相关合作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7.6.1. 部分或全部商品下架、禁售、删除、屏蔽、降权、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禁止上新、禁止上架等;
7.6.2. 关闭或限制部分或全部商家账户权限、功能(含提现功能);
7.6.3. 限制部分或全部商家账户资金提现;
7.6.4. 扣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账户预留金额;
7.6.5. 自商家账户扣除对应的赔付金及/或其他费用、款项;
7.6.6. 对相关订单进行操作退款;
7.6.7. 要求商家赔偿我们、买家或其他第三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7.6.8. 解除协议、终止合作,清退商家;
7.6.9. 商家协议及/或Temu商家规则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7.7. 商家理解并同意,本规则项下所涉违规订单判定、计算方式、汇率换算、时区时间等信息、数据均以Temu系统记录及/或我们判定为准。
7.8. 为免疑义,商品申报价格是指商家申报的单件商品价格(具体以系统记录为准)。特别地,本规则项下赔付标准所涉的申报价格均以订单创建时的申报价格为准。
7.9. 仅为本规则之目的,本规则项下欧盟成员国是指截至本规则发布之时现有的27个欧盟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
7.10. 如商家同时构成本规则中的多项履约违规的,则商家应按照本规则条款规定分别承担各项违约责任。
7.11. 经我们判定存在履约违规情形的,我们有权结合违规的具体情况,通知商家申诉。我们通知商家申诉的,商家应在规定的申诉期限内发起申诉,并提供真实、完整、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逾期未发起申诉或经我们判定商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无效的,则均视为商家认可我们的判定结果并同意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赔付责任及其他责任。
7.12. 为便于管理订单履约、核实订单配送情况及告知买家配送情况等目的,商家同意其物流公司及相关运输合作伙伴与我们及买家共享订单履约配送信息。
7.13. 商家理解并同意本规则项下约定的违约及赔付金金额(i)与我们保护买家的合法权益、避免订单出现履约违规问题的正当利益相称而且是合理的、非过度或过高,(ii)真实反映了我们、我们的关联公司、买家可能因商家履约违规而承担的财务成本及损失,而且(iii)不构成罚金。商家确认该金额公平合理且有足够机会审阅并对此寻求法律咨询。为免疑义,要求商家支付赔付金并不影响我们就商家履约违规问题可采取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7.14. 商家理解并同意,无论此前版本的《Temu商家履约规则》有无其他约定,自商家店铺注册之日起发生的所有履约行为、履约考核、违规判定、赔付标准及其他履约相关事项均适用本版本的条款约定。
7.15. 当商家同时违反本规则、商家协议及/或其他Temu商家规则时,我们依据本规则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不影响我们有权继续依据商家协议、其他Temu商家规则采取对应的处理措施。
7.16. 我们依据本规则对商家进行违规处理外,还有权视情况依据商家协议对商家店铺所在关联圈内的关联店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17. 商家理解并同意,如因商家履约违规导致我们、我们的关联公司或买家产生额外税费、政府征费或其他类似性质费用支出的,该等费用支出并未被计算在本规则项下约定的违约及赔付金之内,商家还应另行全额赔偿。
7.18. 我们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订、增加、废止、重述本规则(“修订条款”),并以公示形式在规则中心进行发布或更新,不再单独通知商家。修订条款一经发布,即自动产生效力。商家如不同意修订条款,请立即停止使用商家协议项下服务。商家如在修订条款发布后继续使用商家协议项下服务的,则视为商家已接受修订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
7.19. 商家知悉并同意,商家是否违反本规则以我们的判定为准。商家认可我们及我们的关联公司、相关合作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生成的和另行收集的所有数据、资料、信息、文件(展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音频、图表、EXCEL表格)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我们在纠纷解决中将该等数据、资料、信息、文件直接提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合法有效且充分的证据,无需另行公证。
7.20. 本规则为商家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规则适用香港法律管辖且仅按照香港法律解释,任何香港的法律冲突原则不适用于本规则。凡因本规则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规则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规则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机构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最终解决。本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为香港法律。仲裁地应为香港。仲裁员人数为一(1)名。仲裁程序应按照英文来进行。
7.21. 本规则于北京时间2024年3月12日首次发布生效,最新版本于北京时间2024年9月22日修订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