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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规则合规要求

关于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的合规指引

一、背景 欧盟《通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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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以下简称“GPSR”)将于2024年12月13日起施行,取代现行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和《食物仿制品指令》(Food Imitating Product Directive)。这一法规是对欧盟产品安全合规机制的重要更新,旨在现代化欧盟的产品安全框架,以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新挑战,并将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

本文旨在向商家提供关于GPSR的合规指引,以便他们提前进行必要的合规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GPSR不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市场,这些市场的产品将受到英国《2005通用产品安全法规》的管控。但根据《北爱尔兰议定书》,GPSR作为欧盟法将适用于北爱尔兰市场。

二、政策

商家需要了解并遵守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的相关要求,建立自己的内部合规流程,以确保所销售的商品符合规定。对于您在TEMU上销售的产品,必须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合规性。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资质、标签、包装、说明书及警示语等要求,以及必要的欧代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展示在商品详情页上。针对不合规商品,TEMU保留采取一系列处理措施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响应监管部门的要求、向买家发出风险提示、下架商品、通知买家或其他相关方将商品销毁/退回等。

三、合规指南

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要求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所有消费品都必须是安全的。该法规为供应链中的各种角色设定了具体义务,以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免受潜在产品安全风险的伤害。

(一)适用产品范围

GPSR适用于通过任何渠道(包括线上渠道)在欧盟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上提供或投放的消费品,无论是新的、二手的、经过修理的,还是翻新的。

以下产品不受GPSR约束

  • 人用或兽用药品;
  • 食品和饮料;
  • 动物饲料;
  • 活体动植物(包括封闭使用的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微生物,以及与动植物未来繁殖直接相关的动植物制品);
  • 动物副产品和衍生产品;
  • 植物保护产品(如农药);
  • 消费者的乘坐或出行设备,前提是该设备由服务提供商在为消费者提供的运输服务范围内直接操作,而不是由消费者本人操作;
  • 飞机;
  • 古董.

此外,如果某产品受其他欧盟法律规定的特定安全要求约束,GPSR将仅适用于那些未被这些要求涵盖的方面和风险。关于含有特定产品安全要求的欧盟协调立法的更多信息,可以参考欧盟《市场监管法规》(EU 2019/1020)附件 I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产品安全要求

1. 产品安全评估

    GPSR规定,只有安全的产品才能被允许投放市场。如果您的商品符合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的欧洲标准,则可被视为符合一般的安全要求。其他标准,例如国际标准、成员国标准、自愿性认证等,也会被考虑认为符合安全要求。

2. 产品可追溯性

产品可追溯性是有效市场监管和纠正措施的基础。在线下和线上销售渠道中,包括在在线市场上购买产品时,也应以同样的方式保护消费者免受危险产品的侵害。为了保证产品可追溯性,需要确保以下信息的展示:

  • 欧盟负责人信息: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和联系信息,包括邮政地址、电子地址。
  • 产品标识:产品需带有产品标识符(如型号、批次或序列号或其他能够识别产品的元素),并且消费者易于看到和辨认。如果产品的尺寸或性质不允许,则应在包装上或产品随附的文件中提供所需的信息。
  • 制造商和进口商信息(如适用):制造商和进口商(如适用)应在产品上明确标注其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并提供可靠的邮政地址和电子地址,以便消费者能够轻松联系到他们。

3. 召回要求

根据GPSR规定,如果出现产品安全问题,商家主动发起或应相关监管部门命令进行产品安全召回时,商家应向消费者提供以下至少两种补救措施的选择:

  • 维修召回产品;
  • 以相同类型且至少具有相同价值和质量的安全产品替换召回产品;
  • 就召回产品进行足额退款,且退款金额至少应等于消费者支付的价格。

当其他补救措施不可行或将给商家带来不成比例的高成本时,商家可以仅向消费者提供一种补救措施,前提是商家已考虑所有情况,包括是否可以在不对消费者造成重大不便的情况下提供替代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不得给消费者带来重大不便。消费者不得承担运输或以其他方式退回召回产品的费用。对于本质上不便携的产品,商家应安排产品的回收。

在发生商品召回或者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相关信息以确保商品安全使用 (“安全警告”)的情况下,商家应依照GPSR对相应角色规定的义务,确保所有受影响的消费者可以获取召回通知(召回通知应以产品销售国的语言发布,召回通知模板请见欧盟官网)或安全警告。确保以适当的渠道清晰可见地发布召回通知或安全警告,确保尽可能广泛地传播相应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社交媒体渠道、时事通讯和零售商店,以及大众传媒和其他传播渠道上的公告(如适用)等。而且这些信息应以残疾人可访问的格式提供。

4. 配合监管机构要求

根据GPSR规定,商家应基于自身角色定位,配合市场监管机构维护产品安全,包括:

  • 与市场监管机构合作,采取行动消除或减轻其在市场上提供的产品所带来的风险;
  • 及时告知监管机构并提供必要信息:
  •   i. 如商家认为或有理由相信其投放市场的产品为危险产品,商家应立即通过安全业务网关(Safety Business Gateway)通知该产品销售国的市场监管机构,告知详细信息,特别是有关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风险和已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以及按成员国提供仍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数量(如有);
  •   ii. 如已发生产品安全事故,商家应立即通过安全业务网关(Safety Business Gateway)通知事故发生地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告知产品类型、识别号、事故情况和产品使用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的风险,以及监管机构要求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 应监管机构要求,识别和传达产品的相关可追溯性信息;
  • 应监管机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提供样本,并将其寄送至指定地址供实物检测。同时,商家应提供监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5. 其他要求

GPSR还规定了与产品安全相关的一系列合规要求,这包括但不限于标签要求、商品详情页展示要求、技术文件要求等。商家可以参考GPSR第3章,根据您在供应链中的角色(尤其是制造商)进行对应的内部合规体系设计。

(三)欧盟负责人

1. 欧盟负责人

根据 GPSR要求,未设立欧盟负责人的产品不能投放市场。这一规定源自《市场监管法规》(EU 2019/1020), 其要求规定范围内需要CE认证的产品在进入欧盟市场前必须设有相应的经济运营商作为负责人,GPSR进一步将该要求扩展到了适用CE认证之外的产品

(1)以下角色可以成为欧盟负责人:

  • 在欧盟境内设立的制造商;
  • 若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则可为进口商;
  • 持有制造商书面授权的欧盟授权代表;
  • 如果没有以上在欧盟设立的经济运营商,则为在欧盟就其处理产品建立的履约服务商。

(2)欧盟负责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 验证并保存欧盟符合性声明、性能声明及其技术文件,以便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市场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并确保技术文件在请求时亦能提供给这些机构;
  • 根据市场监管机构的合理请求,使用该机构易于理解的语言,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和文件以证明产品符合性;
  • 若有理由认为某产品可能存在风险,应立即通知市场监管机构;
  • 与市场监管机构合作,在接到合理请求后,确保采取立即和必要的纠正措施,以解决不符合产品所适用的欧盟协调立法要求的任何问题。如果无法解决,至少减轻该产品可能带来的风险;
  • 需要在产品或其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标明欧盟负责人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和联系信息,包括邮政地址和电子地址。

2. 欧盟授权代表作为欧盟负责人

欧盟境外制造商如果直接向欧盟消费者销售产品,但没有设立欧盟境内实体,需要书面授权欧盟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欧盟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欧代”)作为欧盟负责人。欧代至少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 应市场监督机构合理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用该机构的官方语言证明产品的安全;
  • 如果授权代表认为或有理由相信某一产品是危险产品,应通知制造商;
  • 如果制造商尚未提供信息,或根据制造商的指示,通过安全业务网关(Safety Business Gateway)向主管国家当局通报为消除其授权产品所带来的风险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 应主管国家当局的要求,与主管国家当局合作,协助消除其授权产品所带来的风险。

在选择欧代时需考虑符合欧盟特定产品立法对于欧代的要求,例如医疗器械。鉴于欧代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会影响到商品销售,建议商家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及能力的欧代。

3. 其他角色作为欧盟负责人

如果存在欧盟境内实体,可以选择该境内实体成为欧盟负责人。例如欧盟境内制造商或进口商,但需注意制造商和进口商还需要对产品承担额外的责任义务。

欧盟境内制造商:

“制造商”是指制造产品、设计或制造产品并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销售该产品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产品上市前,制造商需进行风险分析并编制相应的技术文件。产品标签上应清楚标明产品的标识码、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商标、邮政和电子地址等信息。具体职责可参照GPSR第9条。

欧盟境内进口商:

“进口商”是指在欧盟内设立的将第三国产品投放到联盟市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将产品投放市场前,进口商应确保产品符合一般安全要求(包括技术文件、产品标识符及制造商信息的标明等)并负有提供消费者易于理解的清晰说明和安全信息的责任。进口商还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明自己的名称、注册商号或商标、邮政和电子地址,并在怀疑自己销售的产品是危险产品时,及时通知制造商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具体职责可参照GPSR第10条。

(四)平台具体要求

商家必须确保所有非食品产品符合《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并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1. 标签展示信息

产品标签上应展示以下信息:

  • 欧盟负责人信息: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和详细联系信息,包括邮政地址和电子邮箱。该信息可在产品或其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标明;
  • 制造商信息: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详细联系信息,包括邮政地址和电子邮箱。该信息应标明在产品上,如果无法标明,则标明在产品包装上或产品随附文件中;
  • 进口商信息(如适用):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详细联系信息,包括邮政地址和电子邮箱。该信息应标明在产品上,如果无法标明,则标明在产品包装上或产品随附文件中;
  • 产品标识符:产品型号、批次或序列号或其他能够识别产品的元素;
  • 警告和安全信息(请使用销售国家/地区的消费者易于理解的语言)。

2. 商品详情页信息展示

在商品详情页上展示以下信息:

  • 欧盟负责人信息:名称和详细联系信息,包括邮政地址和电子邮箱;
  • 制造商信息: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详细联系信息,包括邮政地址和电子邮箱;
  • 产品标识符:包括产品图片、产品类型和任何其他产品标识符;
  • 警告和安全信息(请使用销售国家/地区的消费者易于理解的语言)

 

注:平台只接受电子邮箱作为GPSR中的电子地址。

3. 语言要求

上述信息应以消费者易于理解的语言展示,具体语言由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员国确定。如果产品适用特定的协调立法,商家需符合相关立法的语言要求。

参考链接:

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法规》(EU) 2023/988 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

欧盟《市场监管法规》 (EU) 2019/1020 Market surveillance Regulation 

欧盟《在线数字服务法》(EU) 2022/2065 Digital Service Act

欧盟《市场监管法规经济运营商指导文件》Guidelines for economic operators and market surveillance authorities on the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4 of Regulation (EU) 2019/1020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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